女子體驗“撫齡術”后皮膚凹陷 北京豐臺法院判決:美容店欺詐應三倍賠償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訊(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劉胤衡 記者陳曉)做完美容店“撫齡術”后,北京一女子未實現“減齡”效果,面部皮膚反而凹陷了。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宣判,認定美容店存在欺詐行為,判決美容店在扣除李女士消費次數對應金額的基礎上返還服務費6364元,并支付三倍賠償款2.1萬元。
本案中,李女士稱其到某美容店做日常臉部清潔,經工作人員推銷,花費7000元辦理會員卡,被告知消費項目為2次“撫齡術”做臉項目。在體驗1次“撫齡術”后,李女士發現自己面部出現皮膚凹陷問題,前往該美容店討要說法未果,遂一紙訴狀訴至法院。美容店稱李女士消費的為“面部BT院用”項目,向其介紹時,包裝成“撫齡術”,次數不是2次而是11次,僅同意在扣除李女士已消費金額的基礎上向其返還6364元,不同意三倍賠償。
豐臺法院審理過程中,法官從李女士與美容店工作人員微信聊天記錄中發現,工作人員稱“撫齡術”做到哪效果就在哪,100%絕對有效,能實現筋膜層緊致提升,無論是做三年的皮膚護理,還是用多貴的產品,都達不到一次“撫齡術”的效果。美容店表示涉案項目由產品“原液”(一種護膚品)和儀器組成,通過產品吸收促進臉部輪廓提升。法官經深入調查了解,美容店承認涉案項目無法實現筋膜提升,之前相關說法只是用于宣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法院綜合各方證據及當事人陳述,認定美容店的宣傳使消費者李女士基于對服務項目功效的錯誤認識而進行消費,應屬欺詐,于是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示商家,誠信經營是商業活動的底線,以“話術”、偷換概念等手段謀取不當利益,終將付出法律代價。消費者應核實資質,留意產品信息,面對絕對性功效承諾時,保持理性,注重簽訂書面合同,妥善留存單據及各類宣傳證據,遇欺詐時及時主張“退一賠三”。